中新网武汉1月4日电 (武一力 杨保华李宗吾)记者4日从湖北省公安厅获悉,2022年,湖北警方破获电诈案件21240起,打掉犯罪团伙1450个,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2022年7月5日,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一市民报警称,其母亲在某收藏品公司购买大量假冒伪劣“纪念币”,总价9万余元(人民币,下同)。襄州警方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郭某、陈某、展某3人注册经营“襄阳某收藏品有限公司”,对老年人销售假劣收藏品实施诈骗。警方迅速将3人抓获,打掉这一涉嫌养老诈骗的团伙,抓获21人,扣押涉案物品300余种4000余件,涉案金额2000万元。
2022年6月,武汉市青山区王女士因身体不适,在网上添加了一名“老中医”,花2万元购买了8个疗程中药,但病情丝毫没有缓解,王女士向武汉市青山区警方报警。警方根据线索,在湖南衡阳抓获以嫌疑人龙某为主的犯罪团伙。经查,这一诈骗团伙通过高价销售假劣药品,非法牟利600余万元,受骗人员涉及全国多省市4200余人。
2022年4月至5月,咸宁警方根据市民报警的关于某聊天APP诈骗线索,对资金流、信息流进行综合研判,查明一个以海南儋州籍人员为主,且涉及江西、广东、四川等地的诈骗团伙。咸宁警方成立专案组,顺藤摸瓜,打掉一个特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并抓获为该集团提供服务的多个黑灰产团伙人员62名,扣押各类涉案电子设备189台,涉案金额6.8亿元。
湖北警方正告诈骗分子,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避免上当受骗遭受财产损失和不法侵害。(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